【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09-18 |
【颁布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发改经贸〔2013〕1836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一、积极组织企业入市收购。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启动预案。有关产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组织和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在中储粮公司无收储库点或仓容不足的地区,组织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保证农民售粮需要。销区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督促本地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到产区收购,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同时组织地方储备企业采购,充实储备库存。
二、多措并举扩大收储能力。有关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仓房维修、腾仓并库,积极配合中储粮公司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工作,尽早为收购新粮腾出仓容。中储粮公司要加快国家已安排的简易仓储设施建设,确保新粮收购时能够投入使用。在收储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中储粮公司可以租赁部分社会仓容,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适当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确保农民售粮需要。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要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三、加大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力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预案执行期间,要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收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范收储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收购秩序,防止出现“打白条”、违反质价政策等问题,保护好农民利益。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收购贷款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库贷一致。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加强对收储库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指导,并对收购情况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收储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与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密切合作,加强对中晚稻收购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收购过程中,如出现收储矛盾突出、不能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等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中储粮分公司等共同研究提出建议,及时向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确保不出现“卖粮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