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3-09-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3-10-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3〕66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3年101日至201512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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