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09-2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13-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3〕70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