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11-01 |
【颁布单位】 | 国家认监委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认证联〔2013〕55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通知 |
国认证联[2013]5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单位在选择XBRL软件时,鼓励选用通过
(一)认证机构
国家认监委遵循“能力优先,适度竞争”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以及XBRL软件认证的技术能力特殊要求,确定从事XBRL软件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二)实验室
从事XBRL软件认证相关测试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从事XBRL软件认证测试工作相关技术能力。认证机构根据自身认证测试业务需要确定实验室并与之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XBRL软件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国家认监委和财政部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认证申请和受理
XBRL软件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软件测试
认证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安排软件测试。
实验室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实验室应当确保测试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测试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测试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测试报告内容以及测试结论负责。
(四)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完成样品测试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其作出的认证决定负责。
(五)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和频次,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获证后监督,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六)信息公开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查询,并定期向国家认监委和财政部报送
(七)保密义务
从事XBRL软件认证和测试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认证证书
XBRL软件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3.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4.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5.认证依据;
6.认证模式;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发证机构;
9.证书编号;
10.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二)认证标志
XBRL软件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如下图所示,其中
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其他要求及规定将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告发布。
(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财政部。
(二)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认监委与财政部联合开展XBRL软件认证专项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在使用领域对认证结果采信情况和获证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结果通报国家认监委。
(四)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五)对于XBRL软件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认监委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