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11-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13-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3〕83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
财税[201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