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4-01-1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14〕2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综[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项资金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征收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县按季足额计提两项资金和划转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计提两项资金的数额原则上应当一致,对于两项资金数额不一致的,要认真核查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于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计提两项资金和划转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其按规定计提和划转;对于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计提两项资金和划转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确保两项资金足额计提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划转中央国库。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