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4-02-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关税〔2014〕2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 |
财关税[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不免目录》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4年
自2014年9月
四、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家支持发展的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见附件2)。
自2014年3月
五、2014年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制造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2014年
六、申请享受2015年度及以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按照按本通知附件1有关规定在上一年度11月
七、2013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4年3月
八、2013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应在
九、自2014年3月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附件: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
2.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
3.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
4.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