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4-05-12 |
【颁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14-06-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无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海关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的,受托方受托加工业务免征基金,应当取得委托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三、受托方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免征基金,将免征数量填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第四栏“出口免征销售数量”。
四、受托加工产品未能复出口的,由海关在办理内销征税时一并补征基金。
五、委托方应及时将有关单证交受托方。委托方、受托方均应妥善保管进出口业务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海关核查。
六、本公告自2014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