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6-09-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2016﹞21号
【首选类别】 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6]21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现予印发,自20171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财政部

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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