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06-1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2017﹞19号
【首选类别】 会计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财会﹝201719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政部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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