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7-12-2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肖捷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