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规〔2022〕1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及监督,结合自治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发挥会计专家在政策研究、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培训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推动财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会计专家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会计专家的遴选、入库及会计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及监督。
第三条 会计专家库专家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导下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计专家库专家职责及入库条件
第四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自治区财会制度政策制定、课题研究,为自治区财会行业发展与改革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三)参与自治区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四)参与会计人员财会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财会实务工作;
(五)其他专家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的权利。
1.参加相关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就自治区财会工作和财会制度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优先承担自治区财会相关课题的研究;
4.优先获得自治区财会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5.优先作为财会类培训授课师资;
6.根据专家参加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分;
7.承担专家库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服务报酬;
8.工作评价好、表现优秀的,典型事迹予以宣传报道,并给予推荐和表彰。
(二)专家的义务。
1.按时保质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按要求参加组织的相关会议、论坛等活动;
3.对国家和自治区拟出台的财会法规、制度、政策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并配合做好相关宣传、解读和推广等工作;
4.按时完成所承担的财会课题研究,提交高质量报告;
5.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六条 专家入选会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水平、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工作中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3.能够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可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并获得本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支持;
4.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自治区及以上知名专家或在某个领域有特殊专长的,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行政事业类、企业类专家应取得会计及其相关专业或财政税收经济、金融经济高级职称3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行政事业类专家,系统掌握和熟练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政策水平高,有承担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会计、经济专业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的经验;
(2)企业类专家,具备丰富的会计、财政经济、金融专业相关工作和管理经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对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2.学术(科研)类专家,应具有会计或经济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科研能力强,在专业领域有研究特长和丰富的研究成果;
3.中介机构类专家,应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或专业领域权威证书,从事会计、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
4.其他类专家,长期从事会计、经济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专业人士。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及相关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一)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四)财政部选聘的会计咨询专家;全国高端会计人才(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结业学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在基本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相当的条件下优先入选会计专家库:
(一)入选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并评为优秀学员的;
(二)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三)自治区高端会计人才(或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第三章 会计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专家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核准备案等程序入选会计专家库。入库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申报专家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历或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专家胜任能力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专家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把关,并填写审核意见。主管单位(部门)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三)评选审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依据入库条件组织选拔,择优选取。
(四)入库备案。审定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集中审核更新专家信息。具体包括专家工作单位、单位所在地、可评审专业、职务(职称)、业绩、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最新获得荣誉奖励、发表论文及承担国家课题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工作评价制度。每年2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从上一年度专家的履职情况、理论成果、培养人才和获奖情况及开展专业服务等方面做出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退、入库专家。
第四章 会计专家库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开展财会制度政策研究和制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等工作一律从会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开展继续教育、人才培养、培训等专家服务工作优先从会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
第十三条 在随机选取专家时,应告知专家参与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起始时间、工作地点、回避事项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征得专家及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选取使用。
第十四条 为避免同一专家多次参加相关活动,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选取不超过3次,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连任超过3届。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作为调整专家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会计专家库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存在政治立场不坚定、违法违纪、违反职称评审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提供虚假材料、学术行为失范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会计专家库专家资格,清退出会计专家库,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专家库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4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