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新政办发〔2021〕1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 革发展的意见》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配备 安全总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住所地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规模以上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 (三)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生产、储 存、运输、处置、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 (四)粉尘涉爆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企业; (五)对外承包工程或者对外劳务输出的企业。 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配备安全总监。 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矿山企业含外包工程的作 业人员;本条规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依照统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总监选任工作,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安全 总监任免动议,以正式文件方式任免安全总监。 第五条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应当履行法 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本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建议和年度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工 作,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三)领导企业安全生产议事协调组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情况; (四)组织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安全生产费 用的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建设,指导监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组织查处各类 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 (六)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体系、诚信体系和标 准化、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用品、检 测检验评价工作; (七)组织处置或者受委托处置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组 织调查政府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企业落 —3— 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工作。 第六条企业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当 取得安全总监的意见: (一)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 第七条企业依法成立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每 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专题报告。 安全总监应当每年向企业领导班子、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述职。 第八条企业应当赋予安全总监下列职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力;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的安全总 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及任免的建议权;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决策权; (四)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奖励费用的审核权; (五)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设备(设施)、施工作业等的责令停产、停工的权力; (六)有关部门及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力。 —4— 第九条担任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含高级安全工程 师)并在本企业注册; (二)熟悉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有较高的安全专 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顾全大局,有 团队协作精神; (四)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 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安全生产各类问题,科学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安全总监由企业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企业实 际进行选拔、任免、管理和考核。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班子成员、 总工程师不得兼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享受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同等的工作待遇和薪 酬待遇。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安全总监及其工作职责向本企业人员 公示。 企业任免安全总监,应当自任免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 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二条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对造成人员 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 任的安全总监,企业应当免去其职务。 —5—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 要责任的人员,以及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生不 得担任任何企业的安全总监。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的人员,自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安全 总监。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自 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安全总监。 第十三条安全总监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接受自治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初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16学时。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有关决策违反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违法责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安 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设立安全总监或者配备的安全 总监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违反禁入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设立安全总监或者配备的安全 总监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其改正,对其进行动态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全总监未接受 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6— 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商自治区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7—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产 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新闻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