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新政办发〔2020〕8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 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 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自治区 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 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 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 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在耕地占 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含新增水田指 标)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新增耕地不足以实现县 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县(市、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 公开方式,将补充耕地指标从有结余县(市、区)向指标不足县(市、 区)划转,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县域之间有序流转、 有偿调剂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巩固提升粮食 —2— 生产功能区“建管护”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 管控,落实最严格用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特别 是优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 体”保护,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 (三)自我平衡,按需申请。各地(州、市)、县(市、区)立足在本 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方可申请跨县域调剂 补充耕地指标。 (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统筹 各地(州、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在政府确定补充 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基础上,采用市场化方式满足补充耕地指标调 剂需求,使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富余的地方资源有效转变为资产,促 进耕地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申 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工作,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 利、林草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调出条件】用于调出的补充耕地指标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新增 耕地通过验收、自然资源厅复核认定后,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 —3— 管系统备案库。 (二)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出的地(州、市)、县(市)须确保规划 期内能够完成耕地保有量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补充耕地 指标有结余。 (三)申请调出的补充耕地指标未与本县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 耕地项目挂钩。 (四)按照水资源控制总量的要求,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 县(市)现状水资源用水总量没有超过红线指标,行政区域内不存 在地下水超采区。 第六条【调入条件】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州、市)、县(市、区),受耕地 后备资源、水资源利用等限制,规划期内无法通过国土综合整治、 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形成有效新增耕地。 (二)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州、市)、县(市、区),在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内无法落实所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地(州、市)、县(市、区)申请时,补充耕地指标储备规模低 于前三年平均占用数的50%,指标调入后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占用 数的150%。 第七条【调剂范围和条件】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在全疆范围 内调剂,优先保障本地(州、市)辖区范围内需求。在保证全区地 (州、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入需求、确有结余,并符合相 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承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 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4— 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 定,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在申请调出补充耕 地指标时,予以优先安排。 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 署)应对补充耕地保有量及耕地质量负责,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 第八条【调剂价格】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实行有偿方 式,自治区确定调剂价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由补充耕地基 准价格和粮食产能价格两部分组成:补充耕地基准价格2.5万 元/亩(水田5万元/亩),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 5000元。自治区入库补充耕地(按耕地质量利用等别划分)在六 等至十四等,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如下: 六等地:5.1万元/亩(水田7.6万元/亩); 七等地:4.9万元/亩(水田7.4万元/亩); 八等地:4.75万元/亩(水田7.25万元/亩); 九等地:4.6万元/亩(水田7.1万元/亩); 十等地:4.4万元/亩(水田6.9万元/亩); 十一等地:4.25万元/亩(水田6.75万元/亩); 十二等地:4.1万元/亩(水田6.6万元/亩); 十三等地:3.9万元/亩(水田6.4万元/亩); 十四等地:3.75万元/亩(水田6.25万元/亩)。 第九条【执行期限】调剂基准价格执行期原则上为五年。实 施期内,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 —5— 厅等部门根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调剂价 格,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办理程序】调剂补充耕地指标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当年第四季 度提出次年调入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书面申请,原则上每年申请 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分次申请;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 公署)负责初核,统筹本行政区域调入、调出申请,于每年3月底前 分类别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呈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充耕地 指标现状、调剂资金落实(使用)、调剂指标使用方向、水资源保障 等分别形成专题报告,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成报件按程序上 报;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相关部门对报件初审 后,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将报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申 请等随报件报送,不再单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审核。根据呈报的申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拟定调剂方案,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批复。调剂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下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批复。 (五)交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调剂价格为起始 价,采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 (六)缴费。补充耕地指标调入地(州、市)、县(市、区)将调剂 —6— 费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自治区财政,列入政府收 支分类科目“2300602专项上解收入”科目。 (七)调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到申 请调入指标的地(州、市)、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调入指标使用】调入的补充耕地指标,相关地 (州、市)、县(市)应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巩固脱 贫成果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使用。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且在本县域范围无法落 实占补平衡的,由所在地(州、市)统筹安排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实, 不纳入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范围,各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 将本地统筹安排情况统一汇总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并调库。 第十二条【调剂资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挂牌交易结 果,将补充耕地资金预算下达指标调出地(州、市)。补充耕地指标 调剂资金由调出指标的地(州、市)、县(市、区)全部用于巩固脱贫 成果、支持乡村振兴,优先用于补充新增耕地、国土空间综合整治、 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调剂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监管平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立补充耕地指标 调剂管理平台,跨县域调入、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纳入平台统一管 理。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入、调出地区耕地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规划约束性指标管理】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实施期内,结 —7— 合规划实施评估,统筹下达或调整有关地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 农田保护面积等指标,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监管要求】加大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的监管 力度,对在执法检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自然资源督察等工 作中,发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存在未经批准、违规私下调剂,以及 冒用农村村民建房落实占补平衡规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在补充 耕地指标调剂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 的,取消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此前自治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 央驻疆各单位,各新闻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