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新政办发〔2020〕85号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 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2020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 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区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 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 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 念,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 责任,构建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 平衡的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 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 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新疆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关于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 —2— 案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划分为自然资源 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 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 他事项等七个方面的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和全区性自然资源信 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及年度变更调 查、地理国情监测及更新,绿洲区区域重点要素监测与更新等专项 调查,全区范围内的地表覆盖以及某一区域、某一类型自然资源的 特征进行动态跟踪等专项监测,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应急监 测工作,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全区测绘基准建设与运行维护、 安全监管,1∶10000、1∶5000比例尺地图测制与更新,2米至0.5 米级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测量标志普查保护,基础地理信息系 统建设与更新,自治区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建设维 护、地理信息服务保障自然资源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 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区性自然资源基础性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组织实施全 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常规监测,优于0.5米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 取,地(州、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建设维护等事 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地(州、 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建设与运 —3— 行维护,基准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1∶2000、1∶1000、 1∶5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与更新,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基础地理信 息系统建立和更新,测量标志巡查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地(州、市) 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 施,县(市)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市)基础性、 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市) 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共同事权的全区性项目,由中央、自治区、 地(州、市)共同承担。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自治区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与运行维 护,自治区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直接管理的全民所有 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自治区城乡地籍调查数据成果并 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自治区承担的重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及有 关事项等,确定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设(升级改造)本级不 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开展的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和登记 发证,按属地原则城乡地籍调查数据成果并入本地不动产登记数 据库(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数据成果),地 (州、市)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地(州、市)财政 —4— 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共同事权的全区性项目,由中央、自治区、 地(州、市)共同承担。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区域 或专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 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确认为自 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州、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 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 表编制具体管理事务;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发布,集体建设用地 基准地价制订与发布,城镇土地等别监测,城镇土地定级,城市地 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 价的制订、更新、发布等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 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建 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 地(州、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地(州、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 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城镇标定地价制订与公示等事 项,确认为地(州、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地(州、市)级或县级承 担支出责任。 —5— 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共同事权的全区性项目,由中央、自治区、 地(州、市)共同承担。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跨区域 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需报自治区 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查,监督地 (州、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 自治区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 担支出责任。 将组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 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 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地 (州、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按照“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审批权限需报自治区级 以下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相关规划、战略和制 度,明确由自治区级以下地方落实的任务,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 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与监督实施等事项, 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共同事权的全区性项目,由中央、自治区、 地(州、市)共同承担。 —6—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管理,自治区土地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 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 为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 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地(州、市)自然资源年度利 用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地 (州、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 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共同事权的全区性项目,由中央、自治区、 地(州、市)共同承担。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 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 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自治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 的重点生态保护与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 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 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化林分修 复、珍稀林木培育,一级木材检查站建设、标准化基层林业工作站 —7— 建设、管护用房建设,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治减灾和检疫御 灾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 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林草种质资源保 护,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原平衡工作,湿地生态 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 植物保护等)确定为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 与地(州、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 非重点区域外其他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 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 (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 理的具体事务,除中央财政事权外,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 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共同事权的全区性项目,由中央、自治区、 地(州、市)共同承担。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矿产资源调查(勘查),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地质遗迹调查与 评价,地质资料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全区地图审核与公益性地 图编制发布,自治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及地图市场监管,全区地理 信息安全监管(含安全监管系统研发)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 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8— 将全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和储备 监测监管,全区矿业权管理及委托地(州、市)行使出让登记权限的 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 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地 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州、市)财政事 权,由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及地图市场监管,涉 密测绘成果跟踪检查,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地(州、 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共同事权的全区性项目,由中央、自治区、 地(州、市)共同承担。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自治区级地质灾 害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 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质问题监 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方地质灾害风险 调查、监测预警及其它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跨区域重点国有林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关键区域 林业草原防灾减灾以及非重点林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 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 为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 —9— 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保障、隐患排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监管、已交付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维护,地方应急测绘保障,因自然 因素造成的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地(州、市)财政 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共同事权的全区性项目,由中央、自治区、 地(州、市)共同承担。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地(州、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 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 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管辖和 全区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自然资源重大改革任 务推进及试点,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 护,研究制定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 术规范,自治区自然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自治区自然资 源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 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矿产资源总体规 划、专项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改革试点,其他自然资源领域 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 台系统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 承担支出责任。 —10—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 自治区与地(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 改革方案执行。 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共同事权的全区性项目,由中央、自治区、 地(州、市)共同承担。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自治区与地(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自治区相关部门、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按规定做好年度预算安排,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对自然资源投 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 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 体要求,自治区财政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自然资源事业给予支 持。加强自治区统筹均衡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要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要求,加强良性互 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11— 革,并根据自然资源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的要求和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 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新闻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印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