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新政办发〔2020〕87号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和地(州、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和地(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和地(州、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部署,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中央 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对于生态环 境领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 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20〕13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 工作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 明思想和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绿水青山就是 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健全发挥自治区和地 (州、市)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自治区在跨地(州、市)生 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生态环境领域事权和财权划 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和 自治区以下财政关系,使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稳定适 应,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精准化投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 —2— 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让大美新疆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区性的生态环境规划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跨地(州、市) 生态环境规划和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 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 (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区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 查,全区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监察、督察,确认为自治区财政 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配合 中央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等事项,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 (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面 将自治区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 事后监管,全区性的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 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 —3— 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 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减排和生态环境质量管理方面 将全区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控制温室气体 排放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管 理,全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 权交易的综合协调管理,全区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 评估和观测,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 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的监督管理,地(州、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 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3.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方面 将全区性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其他全区性生态环境污 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其他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4.其他方面 将全区性和跨地(州、市)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全区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重大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自 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州、市)生态保护修复的指 —4— 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 事项,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方面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和跨地(州、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 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地(州、 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地(州、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州、市)财 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 予支持。 2.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地 (州、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地(州、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地(州、市) 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 给予支持。 3.土壤污染防治方面 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 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方面 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 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 5.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 将跨地(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州、市) 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地(州、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州、 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 付给予支持。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方面 将跨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自 治区与地(州、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共同承担 支出责任。 将各地(州、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化学品污染 防治,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自 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其他污染防治方面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州、市)共同财政事 权,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确认为地(州、市)财政 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区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 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6— 事项,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 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 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 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管 理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 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 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细化工作方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 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地(州、市)与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地(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生 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县(市、区)政府承担 过多支出责任。 (四)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和地(州、市)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 —7— 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 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系统梳理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相关法规制度,适时修订完善,健全完善生 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依法行 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产 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新闻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