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新政办发〔2021〕8号 印发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 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 14号),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 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健全充分发挥自 治区和各地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以下政府间 事权和财权划分,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 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 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自治区经济社会 发展相适应。深入开展文化润疆工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巩固全疆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2—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和自治区共同 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承 担80%,自治区承担20%。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 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 教育示范基地,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实行免 费或低收费开放。 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下: 一是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 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共同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 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的柯坪县、乌什县、阿瓦提县免费开放 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免费开 放所需经费自行承担;其他地(州、市)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 和各地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 二是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 放,自治区本级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地 (州、市)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 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 文体活动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州、市)共同财政事 权。自治区本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 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各地(州、市)转移支付资金。 —3—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繁荣 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自治区以下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 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 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 自治区本级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与各地(州、市)共同组织实施或 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州、 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各地(州、市)确定并由 各地(州、市)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由各地(州、市)承担支 出责任。自治区和地(州、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国有 文艺院团创作演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 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纳入国家及自治区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有关规划,并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 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 权,自治区根据文物保护需求,确定对所在地(州、市)转移支付资 金;各地(州、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所在地(州、市)财 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 保护等。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 —4— 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 权,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 确定对各地(州、市)转移支付资金。各地(州、市)组织实施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 等,确认为各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各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 作协定、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文化会展、广播电视节目对外 落地播出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 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自治区 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承担支出 责任;自治区与各地(州、市)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共同财 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各地(州、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 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 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 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 自治区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确认为各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各地 (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 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 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确认为自治区财 —5— 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确认为各地(州、市)财政事 权,由各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 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 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 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 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 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 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自治区 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财政要统筹安 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 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 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 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 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各地(州、市)政府 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各地(州、市)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 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 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6—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根据确定的 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全面履行支出责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接 受上级考核,绩效评价和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 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 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新闻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