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新政办发〔2021〕2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设立 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已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设立 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级园区建设管理,规范园区设立、调区 扩区和退出工作,进一步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 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工 业为主的产业(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等(以下简称为自治区级园区)。 第三条自治区级园区的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必须认真做 好规划和选址工作,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 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划等要求,不 得选在国家公园、自然公园、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以及依法设立 的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 域或法律、法规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自治区级园区的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应当遵循科学 规划、生态优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错位发展、安全第一的原则,根 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类型,按照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的要求有序推进,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园区不超过1家。 第五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级园区可以按照“一 —2— 园多区”的模式规划建设和管理,园区区块总数不超过3块。 第二章自治区级园区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自治区级园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好, 主导产业体现区域优势产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辐射带 动作用;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布局方案、自治区园区发展 规划和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良 好的开发前景; (三)具有明确的四周范围,位于城市发展边界内;设立园区面 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 (四)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 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近3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 境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五)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自治区水利部门审查, 出具审查意见; (六)园区配套供排水、供气、供热(蒸汽)、电力、道路、通讯、安 全等必要基础设施完备,具备企业入驻条件;完成污水集中处理、 生活垃圾和工业固废处理等设施建设,统筹集中供热(蒸汽)等设 施建设; (七)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为地(州、市)级园 区,园区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吸纳就 —3— 业人数超过4000人,建成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超过8亿元/平方 公里;南疆四地州的园区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亿 元以上,吸纳就业人数超过6500人,建成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超 过5亿元/平方公里; (八)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化工类园区还需另行编 制安全发展规划; (九)园区管理机构健全,具有推动园区健康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七条申请设立自治区级园区的程序: (一)园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园区 办)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申请文件,经审查各项申报 材料齐全的,自治区园区办将有关申报材料转自治区发展改革、财 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林 业和草原等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组织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 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调研; (三)对条件成熟的园区,由自治区园区办组织自治区园区工 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自治区级园区设立有 关问题; (四)经自治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论证审核同意 的,由自治区园区办行文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自治区级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关于申请设立自治区 —4— 级园区的请示,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自治区级园区 名称、规划用地面积及四至范围,设立自治区级园区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园区规划、建设发展和规划水资源论证结论情况,与所在地相 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经济社会效益等,同时抄送自治区园区办; (二)申请设立的自治区级园区的规划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园 区选址及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及规划布局,配套基础设施规划 及建设情况,园区规划发展目标,产业现状及发展方向,空间布局, 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由自治区水利部门出具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 (四)提供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的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 告,化工类园区还需提交安全发展规划; (五)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六)由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园区用地范围符合国土 空间规划(或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且 地类清楚、权属准确、无争议;所在县(市、区)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 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关图纸,在图纸上需标出 申请设立的自治区级园区位置,明确的四至范围及边界,并提供四 至范围坐标(加盖地(州、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公章); (七)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 的,应提交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的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 告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八)涉及使用林地或草地的,需提交由地(州、市)林业和草原 —5— 主管部门出具使用林地(草地)的初步审核意见; (九)由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园区入驻企业、商 务(招商)部门出具招商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材料; (十)由地(州、市)统计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主要经济发展 指标数据,包括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税 收收入、从业人员数等; (十一)园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关于地(州、 市)级园区的批复; (十二)当地政府扶持园区规划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自治区级园区的调区 第九条申请自治区级园区调区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并以相 关规划为依据,调区后规模不超过原批准面积;园区调区的同时涉 及扩区的,按扩区办理;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原批准规划范围内若因资源环境承载力下降、地下资源、地 质灾害、城市发展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 (二)自治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对原有规划进行重大调整; (三)园区原选址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有关要求,多年建设进 展缓慢,无法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原批准规划范围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开发,所在地(州、 市)、县(市、区)范围内又无地可调整的,园区所在地(州、市)人民 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进行核减,并负责安 —6— 排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条申请自治区级园区调区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自治区级园区调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关于申请自治区级 园区调区的请示,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前后的园区位置、 面积及四至范围,区位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后园区规划建 设发展思路和管理体制; (二)园区调区规划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区位调整方案、调整前 后的位置及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及规划布局,配套基础设施规 划及建设情况,现有产业基础和条件,产业发展方向,空间布局,保 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由自治区水利部门出具的园区调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审查意见; (四)提供调区区域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六)由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调区用地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县 (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图纸,在图 纸上需标示自治区级园区调区前后的位置,明确调区前后的四至 范围及边界,并提供四至范围坐标(加盖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 及规划主管部门公章); (七)调区区域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 —7— 的地块的,应提交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的风险管控效果 评估报告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八)调区区域涉及使用林地或草地的,需提交由地(州、市)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使用林地(草地)的初步审核意见; (九)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十)当地扶持自治区级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自治区级园区的扩区 第十二条自治区级园区扩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扩区区域应与园区四至范围相连或邻近,受地形或其他 条件限制确实不能相连的,可以不相连;扩区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与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相协调; (二)前三年园区考核评价均为合格,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在申 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其单位面积用地产出强度主要经济指标 高于所在区域自治区级园区平均水平; (三)基本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面积的开发建设,土地开 发率达到70%以上,且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上一年度排名位列 全区前三分之二,并由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近3年 无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四)扩区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确定的 发展方向区范围内;扩区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 —8— 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扩区区域主要用于工业发展的新项目 落地; (五)扩区区域规划或建设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固废集中处置、风险应急等设施基本完善。依据环评要求建设集 中供暖(汽)设施,保障能力和排放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完成扩区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自治区水利 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七)扩区区域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节能 减排、安全生产等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级园区原有区域及扩区区域 近3年均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 土地违法案件; (八)扩区区域规划发展化工类产业的,需符合现行产业政策, 符合《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完成园区扩 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自治区级园区扩区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自治区级园区扩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关于申请自治区级 园区扩区的请示,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已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级 园区发展情况,扩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扩区后的面积及四至范 围,扩区区域规划、建设发展和规划水资源论证结论情况,与所在 地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扩区区域规划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园区扩区区域选址及 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及规划布局,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情 —9— 况,产业现状及发展方向,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 防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由自治区水利部门出具的扩区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审查意见; (四)提供扩区区域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六)由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扩区用地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县(市、 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图纸,在图纸上 需标出自治区级园区位置、扩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至范围及边界, 并提供四至范围坐标(加盖地(州、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七)扩区区域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 的地块的,应提交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的风险管控效果 评估报告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八)扩区区域涉及使用林地或草地的,需提交由地(州、市)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使用林地(草地)的初步审核意见; (九)园区管理机构情况,落实自治区促进园区发展相关文件 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十)当地政府扶持自治区级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十一)地(州、市)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对本办法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事项出具的书面意见;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 第五章自治区级园区的退出 第十五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17〕81号)的有关规定,对连续三年评估排名靠后的 园区实行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化工类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高风险、较高风 险,且未按期限完成整改提升,应予以退出。 第十七条园区因所在地总体规划调整、军事禁区调整、资源 枯竭、地质灾害、各类保护区重新划定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 发或者长时间未开发建设的,可申请退出自治区级园区。 第十八条退出自治区级园区管理序列的园区,3年之内不 得重新申报自治区级园区。 第十九条园区退出的程序: (一)因评估考核排名靠后退出的园区,由自治区园区办提出 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自治区级园区资格。 (二)因第十六条所列原因退出的园区,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 门商自治区园区办提出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自治区级 园区资格。 (三)因第十七条所列客观原因退出的园区,由所在地(州、市)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退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园区退出后的管理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依托现有园区开展共建“飞地经济”合作,按照自 —11— 治区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由“飞地经济”合作双方共同研究商定 合作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级园区进行优化整合发展的,由所在地 (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详细整合方案,向自治区人民政 府提出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 第二十二条园区调区扩区后,管理机构原则上维持不变。 第二十三条园区设立、调区扩区经批准后一年内,园区所在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将园区设立、调区扩区的总体 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园区设 立审批管理办法》(新园区办〔2010〕1号)同时废止。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 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 驻疆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8日印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