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新政办发〔2020〕28号 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农林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林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区农林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资源保护力度不足、保存主体责任分散、家底不清、专项资金短缺、保存条件原始、保护工作碎片化、开发利用滞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全面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促进高效利用,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突出科技支撑,加强法治保障,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农林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新格局,为建设种业强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对优势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础性、公益性保护利用研究的投入力度,对大型保种企事业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增强其保护利用创新能力。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2.坚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加强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深度发掘利用方面的协同研究,整合存量,提升增量,实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促进保护工作专业化、收集利用主体多元化、鉴定保存规范标准化,切实发挥种质资源在解决农林科技重大问题中的支撑作用。  3.坚持异位保存与原位保存相结合。加强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库(圃)及种源繁育中心(基地)建设,提升种质资源异位保存水平。加强野生植物资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家畜家禽及土著品种、水生动物资源的原位保护,对大宗农林作物野生近缘植物和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农业和林草野生种质资源集中分布区进行重点保护,形成原位(地)保护与异位(地)保存共生、集中保存与分散保存并存的局面。  4.坚持能力建设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完善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共享平台建设,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制度,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能力和效率。  5.坚持资源共享与产权保护相结合。维护国家核心战略利益,坚持依法安全保护,尊重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单位、个人的知识产权。建立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实行差别化管理、权益化激励。推动公共资源依法向全社会开放,创新资源依规赋权交易,按规定或约定实现有效共享。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区农作物、林木、草、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部分县市的系统调查、抢救性收集等工作,重点建立新疆中亚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国家畜禽基因库、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新疆分库及1—3个种质资源圃、2—4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6—7个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3—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4—5处林草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收集规模化、管理精细化、设备现代化、人员专业化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到2035年,在全区建立起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监管规范、共享融合的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创新利用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棉花、玉米及西甜瓜等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强收集保护,实现应保尽保  (一)全面开展普查征集和抢救性收集。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和第一次全国林草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工作,加强农作物、林木、草、畜禽、水产种质资源和野生植物资源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摸清资源家底,完善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开展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中长期安全保存,加大珍稀濒危资源、特色资源与地方品种的收集整理,确保资源不丧失。加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的收集整理和入库保存,育种单位及时将审定、登记后的品种提交自治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进行保存。(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关键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自治区农科院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心建设水平,依托自治区畜科院等单位建成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依托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中心建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新疆分库,重点提高资源保存能力和安全性,综合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区、保种场、种质圃和林草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建设,加强种质资源活力与遗传完整性监测,定期对种质资源进行繁殖与更新复壮。制定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补助政策,鼓励育种单位尤其是基层育种单位开展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立基层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国际交流。依托新疆地缘优势和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有利时机,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等单位走出去、请进来,多渠道、多形式加强与中亚国家农业种质资源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中心和中转隔离基地,对引进的农业种质资源开展检疫性病虫害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加强种质资源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鉴定评价,促进高效利用  (一)建立健全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以自治区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和新疆农业大学等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依托,以品质、抗病、抗逆等重要性状为主要研究目标,构建专业化、智能化的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以作物或产品为主线,以项目或课题组为单元,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积极参与国家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建设,做好我区种质资源基本性状鉴定、信息发布及资源分发等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资源鉴定评价能力。鼓励有产业基础的基层科研院所在当地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发挥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新疆农业大学)  (二)开展深层次创新评价。大力开展农作物和林草作物节水、优质、抗逆等重要性状的形成机制、群体协同进化规律、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多样性等方面的研究,积极开展种质资源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评价,深度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构建分子指纹图谱库,不断强化育种创新基础。大力开展畜禽耐粗饲、抗病力强、品质优和适应性强等优良种质特性研究,积极开展高通量基因检测,挖掘优异性状的关键和调控因子,建立基因检测参考群体,深层次开发生产性能,提高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利用水平。大力培育适合新疆生态修复的耐寒、耐旱、耐瘠薄、抗病虫害的树种、砧木、草种、林果产业发展的特色优良品种、城市园林绿化和乡村美化绿化的景观树种品种。公益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按照职责定位,做好种质资源基本性状鉴定、信息发布及分发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新疆农业大学)  四、完善体系机制,提升保护能力  (一)明确保护主体。认真落实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种质资源管理保护机制,明确自治区农作物、畜禽、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及地方畜禽、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单位。公益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明确职责任务,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各保护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措施保障,加强相关种质资源的整理登记、安全保存、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管理平台。扎实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统一身份信息管理,按照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要求,建设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大数据平台,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监督管理。完善新疆植物种质资源平台、自治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地理信息系统和原生境保护点数字化监测系统,提升资源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三)创新保护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等任务。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种质资源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建立集种质资源保护创制、新品种选育、种子种苗快繁和试验示范于一体的种子创新体系。加强种质资源创制与育种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把握种质创新和育种科研规律,给予稳定持续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开发利用,提升种业竞争力  (一)推动专项开发。加强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应用和突破性新种质研发,推进农林高质量发展。组织自治区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国家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加快推进自治区良种联合育种攻关,“十四五”期间重点开展小麦、玉米、棉花、特色作物、林业及林果业、草种及牛、羊的良种联合攻关。(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新疆农业大学)  (二)抓好多形式利用。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到2025年建成自治区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大数据平台。坚持公益性育种与商业化育种相结合,强化企业种质资源创新利用主体地位,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鼓励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展一批以地方特色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六、完善政策支持,强化基础保障  (一)加强资金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加大自治区基础研究、科研项目及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安排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创新利用专项资金,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藏库、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种质资源圃、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和异地保存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运行及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和利用等基础工作,保障相关工作持续开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二)保障用地需求。指导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对占用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建设项目,需经过原设立机关批准。(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激励引导。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可将调查研究、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稳定人员队伍。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的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设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相关学科。探索种质资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确定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科研人员职称晋升的通道,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新疆农业大学、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职责。自治区成立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专家委员会,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区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负责全区林草种质资源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管理工作,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将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规划引领与监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分别联合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自治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措施。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审计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奖惩措施。加强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共享、利用和权益保障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农业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农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驻疆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印发